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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靳启利对争议房屋没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也没有使用权。争议房产没有发生转让,当然也无所谓基于转让后的房产获得拆迁利益。靳启利要求赔偿因转让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靳启利与芦军、孙金朵签订的转让北京市大兴区7号院房屋的两份转让协议书,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对于上述两份转让协议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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