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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份额系俞某某与俞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两人死亡后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现原告要求4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404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 名下的联建公助产权房,现由被告使用,原告则三十年来一直居住于其名下的宅基地房屋。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判决,被告系思南路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且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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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被告张某、丁某丙也表示放弃继承本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七队丁家宅XXX号房屋中有关周秋华的产权份额。上述事实,有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证明、户口簿、建房用地申请表、 被告张某、丁某丙另行申请建房,故该房屋应归周秋华及被告丁某乙所有。周秋华已死亡,其遗产部分应由丁某乙、丁卫忠、丁卫兴继承,丁卫兴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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