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b)条之规定,其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构成轻微伤。1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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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后双方停手并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杨某某、王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伤,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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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关于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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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4、任某某等多人仍对程某1拳打脚踢并致其受伤。经鉴定,程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轻微伤。随后,张某4、任某某等人又以收取辛苦费为由,向程某1强行索要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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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右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邹某1、欧某2的伤势均未达到轻微伤程度。被告人欧某2、邹某1、邹某2均于2019年6月17日主动至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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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冷饮等方式道歉。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外伤致面部、左耳廓、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到所接受调查, 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定性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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