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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2016年5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南星路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丁某甲为丁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原、被告均称被继承人朱某B、沈某某无其他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四、驳回原告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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