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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原告父母为原告清偿婚前债务,系原告父母对自己子女赠与,故不能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赠与,被告此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告婚后用其公积金及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沈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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