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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司徒某雄、何某标、梁某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派恐吓信的男子是刘志端的事实。5、鉴定书,证实公安人员起回的16封恐吓信,信件的笔迹经鉴定,证实是与刘志端的笔迹同一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志端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实施投寄恐吓信的威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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