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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承人与其妻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北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区号房屋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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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卫兴与龚菊芳经本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共同财产中金耳环一副归龚菊芳,其余共同财产归丁卫兴所有。1995年被告张某与丁卫兴结婚,同年12 原告可得其中四分之一份额,再加上继承丁卫兴的份额,原告可得92号房屋中总面积约62平方米,因原告老平房面积已多拿,考虑分割及使用方便,原告在92号房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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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系争房产登记在两原告与被继承人名下,为该三人的共同财产,现无证据表明三位产权人对系争房产的产权份额有特别的约定,故推定三位 书遗嘱中的表述显然应理解为其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由马某甲、胡某甲继承,故对被告关于该遗嘱中的“分割”并非继承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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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思南路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且拥有55%的产权份额,故房屋的另45%产权份额系俞某某与俞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两人死亡后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 原告并未作出放弃继承其两人遗产的表示,故实际已经接受继承,其现主张的仅为将其与被告在思南路房屋中的权利进行分割析产,故被告之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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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房产后会遭到他人欺骗,最终导致居无定所、流离失所,故目前不希望分割继承系争房产,留待原告万一居无定所,可以有个栖息之地。如果法院判决 陈述、本案庭审笔录、调查联系函、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居民死亡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2016年5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南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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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泰林路房屋系黄某与余某乙共同出资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负责出售,出售所得款中的人民币16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归原告和余某乙,其余归黄某。然 尊重余某乙遗嘱,故余某乙的遗产应由原告顾甲一人继承。原告以西泰林路房屋价值320万元主张继承分割,数额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该房归黄某所有,由黄 ...
//wenshu.110.com/wenshu_12101.html -了解详情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根据金某某提供的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摘抄资料等证据材料和其所作的陈述及林某乙所作的辩称意见, 林某A、金某某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林某A去世后,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应作为其遗产处理。林某B作为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应 ...
//wenshu.110.com/wenshu_12017.html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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