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理由: 无效,当事人正当利益难于获得保护,致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坚持数十年承认和保护典权关系的法律政策立场突然中断,使人民法院丧失裁判典权案件之判断基准,实非所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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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权契约。私法上之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债的请求权, 效力。换言之,在交易行为中的债权和物权行为不予分割的债权意思主义前提下,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交易安全而于无奈之下所实施的——将本应因债权关系无效而导致的无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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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 余地。所以,在公信制度基础上,建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此为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四)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现今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立法大抵可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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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相分离,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因此德国民法学中称此原则为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 具有不可相互替代。苏永钦列举了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不相重叠的六个方面,认为 民法上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意保障还不能完全取代无因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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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所有权,另外,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从民法物权理论上来讲,由于物的形态概念已经由传统的有形物发展为现代的有形 是一种支配权。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过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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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 制定一部典当业法或典当业行政法规即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仅就目前典当立法中涉及私法关系的几个重大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同仁。 一、典当立法与《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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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花费巨大的征信行为。根据公示,纵使未能认识物权关系的实际底细,也无碍交易的进行,只要为善意,受让人即能获得法律保护。债权形式主义将意思和形式规定为物权变动 取得某种物权,法律才根据该物权的具体形态给予相应的保护。而物权取得的方式有两大类别,一是原始取得,二是传来取得。在原始取得中,包括生产、添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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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种财产权的形态明确加以区分的基础上。无论是在对内的效力上,还是在对外的效力上,物权与债权的界限都较为清晰。尤其是在 合同生效。除了这两种途径,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时,无权处分行为亦为生效的合同行为。 「注释」 [1] Carbonnier,Les bi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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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相分离,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经从债务关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来。因此德国民法学中称此原则为“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 具有不可相互替代。苏永钦列举了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不相重叠的六个方面,认为 民法上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意保障还不能完全取代无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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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非常科学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法律关系的建立以及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是衡量当事人行为双方公平的惟一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讲,公平正义并不是一般所说的 (3)善意保护作用,即对以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作为善意取得的物权并为之提供保护的原则。(4)风险警告作用,即以公示方式告戒交易风险,起到保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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