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 余地。所以,在公信制度基础上,建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此为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四)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 现今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立法大抵可分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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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而且还要证明买卖双方有通谋!这是极困难的,但是请求法院进行物权保护,只要你能够证明买受人尚未善意取得,财产就可以追回。就像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 目的,在财产移转类合同中,表现为财产权的移转、价款所有权移转;)的交易,而非鼓励违约赔偿(即所谓第二性目的,就是该合同关系的转化形态,即损害赔偿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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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在法律上是一种无色透明的行为{6}123,登记则完全不同,其可以详细地表现法律关系的内容,再复杂的法律关系于登记簿中都可以有序化。这样,登记制度 而无公信力,所以在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物权无从适用善意取得{13}。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系维护物权表征方式之功能所必需,基于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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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重要的意义,包括科学处理民商分立、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之间的体系关系和《物权法》中登记、交付之外的物权存在方式和物权范围的立法伸展。 四、超越民商合一的理论 的的划分,又保持权利等无体财产的弹性构造,给不断在实践中发展着的财产形态预留法律空间,这正是实践的财产观的要求。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商法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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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辅之以公示决定力,才能保障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 物权变动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典型形态是物权进入交易市场,实现物之价值。虽然法律行为 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从德国的学理表述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公示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同一制度。[15]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词语表述:公示公信力强调物权外观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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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物权契约。在其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他又提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 的物权行为,每个法律关系容易判断,且有利于法律适用。[15] 4.物权行为的确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法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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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满足动的安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是经常流转的,物权关系也因此而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要关心商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而且必须关心其上 实施的行为有效;有的期待利益则无须以交易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如动产善意取得人期待利益的实现。参见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梁慧星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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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定物、独立物,即可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作为物体的客体,物的典型形态为单一物和合成物,集合物一般不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因它系由数个独立之物 这一理论原则,以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为基础重新协调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14)]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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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 动产抵押权,尽管规定于物权制度中,但其性质及效力与债权无本质差异,或可谓之不真正的、物权效力虚弱的抵押权。 其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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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价值相当的B瓶互易,同时履行之,设丁为恶意不能取得A瓶所有权。在此情形,甲对丙(善意占有人)则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丙无过失),其 :《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8页。 (22)高德胜:略论物权请求权的形态,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2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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