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对主从合同效力问题的处理规定,并没有排除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因此,即使《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无效,担保人兴 》进行的担保,而非对承兑行为担保,该上诉理由割裂了《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与承兑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兴茂钛业以《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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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规定所体现的正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分原则(又称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 没有明确代位权,值得弥补)。物权法中未明确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不等于司法解释中不得对此作出肯定的解释。 第五,《物权法》中未规定共同抵押、固定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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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只归公司法人所有,质权人与目标公司财产之间的法律纽带由质权(担保物权)、股权和法人所有权(自物权)三大法律链条构成。质权人只能通过行使股权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外资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3)行政审批并非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股权质押合同不因未经外资审批机关审批而陷入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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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所有担保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均已届满,故该转让对第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马冠华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因 庭审后也提交了付款收据,故百货商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马冠华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本案镇平县工行与镇平县百货商场借款关系明确,数额清楚,工行南阳分行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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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乐福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经京海达公司申请,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超公司 的其依法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说不能成立。 3、根据上述第2点评述,京海达公司以天超公司与泰乐福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也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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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将物作为债的一种给付标的来认识,作为债的标的的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是有差别的:债的关系中的物并不要求是特定物,而可以是仅以种类、数量确定的不 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其次,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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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推定为国华银行对本案越权担保行为应当知道,本案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原审法院以国华银行向香港破产管理署申报的 提出异议,故根据上述事实及规定,应该认定国华银行与宏业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成立。宏业公司主张本案担保契约上的盖章是一种越权行为,且国华银行应当是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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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必荣公司在1995年并没有发生主债务合同关系,故阳江市政府与香港中行之间的保证关系不成立。因此,香港中行请求阳江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原审 内地法律;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阳江市政府与香港中行之间担保合同纠纷的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
//www.110.com/panli/panli_538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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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推定为国华银行对本案越权担保行为应当知道,本案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原审法院以国华银行向香港破产管理署申报的 提出异议,故根据上述事实及规定,应该认定国华银行与宏业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成立。宏业公司主张本案担保契约上的盖章是一种越权行为,且国华银行应当是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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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欠款未能清偿,故该欠款在阳江市政府、外经局的保证项下,阳江市政府、外经局和香港中行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阳江市政府和外经局应当承担该保证项下的 法律,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阳江市政府、外经局与香港中行之间担保合同纠纷的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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