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镜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应奉公守法,但其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管理的讲义费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裁判要旨本案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石镜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讲义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曾有不同认识。分歧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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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光友主观上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用假合同套取48.3276万元。六安市第一石油公司对该款失去了占有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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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构成贪污罪。 一、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人,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相对于以共犯论处者 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违背了立法本意。 二、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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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面前,学者也不能如赶集一般,在每次修正案出台前后,就社会热点问题热闹地讨论一番后便归于平静,而是应该对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持续的批判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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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是律师职业,不是从事国家公务,其私自代理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不具备贪污犯罪,故二审法院判处无罪。其次看 造成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假如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明显经不起事实的考验,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要作出有罪判决。 ③如果案件主要事实清楚,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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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就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为他人谋利并直接索取、收受贿赂的案件而言,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未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与乙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收取咨询费;同时,他又向乙索要工程转让费。该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合同向乙方收取咨询费,无可非议;但向乙方索要工程转让费,则应以受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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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没有分管或处理某项具体的事务,但该类事务的处理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人利用这样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成立受贿罪,实务中不无 领导干部,通过虽然不直接分管但有直接制约关系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同样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直接按照《刑法》第385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9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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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没有分管或处理某项具体的事务,但该类事务的处理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人利用这样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成立受贿罪,实务中不无 领导干部,通过虽然不直接分管但有直接制约关系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同样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直接按照《刑法》第3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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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要件,取决于以下因素: 1、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人尽皆知,行贿人要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得以实现的。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间接利用职务之便之所以应当列入利用职务之便的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它反映了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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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能直接从公民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的 谋取不当利益,一般构成受贿罪,因为其在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通过其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备受贿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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