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较为新近的解释来自德国刑法学者乌尔里希齐白教授,他将抽象危险理解为行为一般的危险性以及造成损害的盖然性。规定这些犯罪并对之进行处罚的依据 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195页。 [26]刘远: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 [27]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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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81天,花费医疗费22410.56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非法使用无安全标识、无生产厂家的承压 李学书故意往他人鞭炮店内泼撒汽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3] 本文揣度,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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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位于该类犯罪的既遂标准而非犯罪成立标准,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一旦引起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即构成相关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 【 简介】 牧晓阳,单位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注释】 [1][日]山口厚.危险犯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 3. [2]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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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行为人意志上的放任心理决定了其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持无所谓的态度,而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仅仅具有或然性、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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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志。一个决意报复社会、企图造成火车倾覆的人,难道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危险?仅仅是破坏了火车铁轨,就已经犯罪得逞?这恐怕令人难以接受!对此 在结果发生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权利。言外之意是,虽然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但没有发生车毁人亡等犯罪结果,所以允许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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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共汽车刹车装置的,虽然可认定为足以,却并没有形成具体性公共危险,但并不影响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同样,通说和权威教科书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 与预备犯的功能。换言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法益侵害性就没有达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程度,顶多以故意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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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最容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害结果发生。要求这样的人控制自己先前行为的危险,既是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是有效保护法益的要求。 由此可见,对危险源或者脆弱 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对此没有争议。这也是德国刑法理论不要求先前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重要原因。问题出在正当防卫。有学者指出:正当防卫者的保证人地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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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最容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害结果发生。要求这样的人控制自己先前行为的危险,既是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是有效保护法益的要求。 由此可见,对危险源或者脆弱 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对此没有争议。这也是德国刑法理论不要求先前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重要原因。问题出在正当防卫。有学者指出:正当防卫者的保证人地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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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Zurechnungskriterium)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对应于客观构成要件,它涉及的是从行为着手开始到结果发生为止的全部客观因果事实;后者对应于主观构成要件,它 ,但事后查明钱包在右口袋,若对此事实进行纯科学的判断,则行为无法益侵害危险;但若在判断时将查明的事实抽象为钱包当时在被害人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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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46]抢夺与抢劫概念认识上的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中认定的混乱。有 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最后,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属于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违反加重犯[79]特意加上只有造成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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