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交易情况下,本人及代理人二人中有一人为恶意的,即不能适应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补救让与人的处分权的欠缺,其保护范围只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 许多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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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关系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关键词]越权原则,经营范围,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表见代表企业法人作为一种以营利 ),如双方在没有违背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履行完毕没有争议时,法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求,不应对之再加以干预。越权原则从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绝对无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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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了准备或已经进行投入。”[viii]有的学者在承认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权利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应当允许在交易时所约定的权限 。详见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iii]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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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若受让人误信无权代理人为有代理权人,而受让财产的,为表见代理问题。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制度虽同属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制度,但存有以下区别:1.表见 消灭。但若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明知其上存有负担的,则在其明知的范围内,物的负担继续存续。由于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权利系终局取得,因而,即使他再将动产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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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则争议较大,因此如何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善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 着明显的弊端,主要是涉嫌刑事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利用赃物受让人为恶意取得的规定,对受让人进行有罪推定,所以为防止权利滥用,应明确这种推定只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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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异议之诉。但近年来情况有了变化,学说和判例逐渐倾向于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假登记权利人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这一转变与《不动产登记法》在1960年进行修正,增设 善意或恶意。澄清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场合下,当事人就不能援用已为预告登记的事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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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登记机关在审查无误后,发给权利人权利证书(certificate),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证明;再次,权利人转让时,只要将转让书(deed)和产权证书交给受让人 人实际上仅仅局限于善意的后来的购买者,根据日本学者的理解,下列人由于没有正当利益,因此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 实质上的无权利人:比如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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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知道企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即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时,则行为有效。这无疑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符合企业法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经常 页。 [45]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 [4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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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取决其自身。另在方面,在瑞士和荷兰实行任意制度(casual system),作为转让基础的相关之债无效,使转让本身也归于无效。[4]]因此,在瑞士与荷兰法上,既不 示公信力制度相比,前者对第三人的保护范围较大,不过,由于这一部分是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是对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对恶意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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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1、恢复原状的范围 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 新近的观点,无效合同虽然属于绝对无效,但仍然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无效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法国学者佛鲁尔和沃倍尔并未根据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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