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合同权利在合同法理论中进行探讨。倘若我国也采用“财产法”这一提法,那么债权是否应排除在财产法之外呢?如果不排除在此之外,那么财产法调整的范围又将如何确定 的调整瑥。尤其应当看到,无形财产是很难产生支配性和排他性的,也不可能具有物权的优先性和追及权,所以也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则。当然,在市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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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契约的存在。“为了清偿债务而作的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所以如此,是因为交付具有契约概念的所有特征:一方面,它包含了占有的现实的移转,他方面也包含转移 与处分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为理论前提的,所以,在解决无权处分方面不存在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混杂的障碍,是其优势。其次,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因抽象原则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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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理论,债权是平等的,何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债权能够转化为具有优先效力的物权?其他债权人(比如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就不能优先保护?仅仅因为债权的标的 一个事实问题,这一事实问题只是法律调整的材料而已。正如王泽鉴先生指出,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或无因,并不仅仅是逻辑关系,而是一种由实体法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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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与物权的本质相悖,我国学者对此早就指出,如果仅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能设立具有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那么就完全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依其意思表示设立物权的 让与、地上权的设定及让与,明令禁止附条件或期限。对于动产所有权让与行为是否能附条件,德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认为可以附条件,但在什么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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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得不考虑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德国法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对于法律行为依其效力的不同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8].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 物权意思就体现在形式主义原则中,之所以要登记或交付,就是因为当事人具有独立的物权意思,登记或交付不仅仅是因为表面上的法律如此规定,更是因为登记或交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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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持此种观点的预设是:合同当事人要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保护。但这个预设本身是否正确与合理,却是一个问题。因此反对派的反对理由若要成立,必须首先给出 由债权效力转化为物权效力,必须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根源于物权与债权性质和效力的不同(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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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典型体现。 ㈢无因性原则(又称抽象性原则) 萨维尼强调,物权契约在其效力上,应与原因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相分离,使其“无因化”。例如,买卖契约履行 适用。它主要在订立合同与转移标的物价金的过程中发挥明显的作用; ⑵ 物权行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譬如,在买卖关系上,标的物交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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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而其他共有人所拥有的优先权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获得的物权的效力, [21]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共有人只能要求处分人对其侵权行为加以补偿。 处分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那么,如果其他共有权利人不予追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呢?依据不同的价值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一律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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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认为,“物权行为是指设定、变更、移转或废止具有绝对效力、得对抗任何人的物权的行为。”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1)学说 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提出了交易公正问题,它把第三人的主观心态当做其权利的取得是否受保护的标准,从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解决了交易公正问题。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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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使用,从而人人降低担保交易的成本。 (六)担保物权的效力偏低,制约担保效力的充分发挥 担保物权本具有物权的性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物权人应 通过合同自由设定,无须登记。结果,使抵押权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暗礁”。某一财产是否抵押,只有所有人自己知道,购买者往往买到该财产后,才发现其已经抵押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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