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夺不动产罪、诈骗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恐吓罪,就是因为这些犯罪的行为无价值程度不同,因而违法性不同。[20] 可是,日本刑法对这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 行为没有危险性,不能作为未遂犯处罚。 结果无价值论者一般采取客观的危险说,即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的、具体的情况为基础,并考虑事后判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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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基准判断危险性的有无[3 ] (第226 页) 。 2. 抽象的危险说, 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见地来判断有 却隐藏着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是一个综合起来在客观上对法益有危险的行为,其危险性的判断是首先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计划,科学地判断下次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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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部门规章如《铁路法》、[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3 义务的责任。[18]德国学者艾瑟尔(J.Esser)认为,高度危险责任不是对不法行为所负的责任,其根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19]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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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别,犯罪停止形态具有客观性、静止性、确定性。所以在一个犯罪行为中不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停止形态。? 我们认为可以借助犯罪中止的概念承认一种 》(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陈勇:《关于危险犯既遂后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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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夺不动产罪、诈骗罪、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恐吓罪,就是因为这些犯罪的行为无价值程度不同,因而违法性不同。 [20] 可是,日本刑法对这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 行为没有危险性,不能作为未遂犯处罚。 结果无价值论者一般采取客观的危险说,即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的、具体的情况为基础,并考虑事后判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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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或吸食毒品后废弃的注射器扎刺他人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依法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使用无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 接受,更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最近,也有对醉酒驾驶后交通肇事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事例。笔者对此不以为然。认定犯罪首先应当通过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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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时,就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别规定,只是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从刑法变动的历史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经历了一个 不包括行人。 (四)从理论上来分析。驾驶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运输是一项高度危险的行为,驾驶人处置不当,随时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车损毁,给公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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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转移,规定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无因性, 即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不影响物权行为或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房屋所有权, 是由1959 年3 月15 日制定的 登记, 两部分共同构成合同法律行为。 (六) 英美法[16] 英国在1893 年出台《动产买卖法》之前, 对动产的危险负担采所有者主义。189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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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如依据行为人的全部计划进行,在使该构成要 件的保护客体直接受到危险的行为中明确表示出来时,就有存在实行的开始。 四是主客观统一说。我国 状态,开始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造成直接威胁,也就意味着其行为向犯罪结果的发生前进了一大步,所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般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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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趋于多元化。依我国《民法通则》12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度危险活动的范围。对于此种行为致害责任的性质如何,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学界有不同 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了“受害人故意”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人的免责事由,正是由于当受害人对受到损害主观上是故意追求,而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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