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贿赂时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所以即使行为人已离退休,他的所为仍然侵犯其职务的廉洁性,理应以受贿罪论处。第二种情形,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在其 行为凭借或其对价,它在实施时不要求具备责任故意。此外,我国刑法中表述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收受行为置于谋利行为之前,这只是表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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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行犯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甲乙都具有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利用了共同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完全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 2.双方都有身份 影响到罪、责、刑。因此,我国原有的刑法理念——身份便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必须予以修正。否则,我们的理论只能是在错误的前提基础上将错就错。3 依拙见,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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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称为“贪赃不枉法”,而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利益”,我认为大概应从这些方面把握: (一)、受贿人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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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正犯。但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即使其利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也不能以渎职罪的共犯论处(包括教唆犯、 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第54页。 ⑸参见谢望原主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⑹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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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全数进入营业部账户,不应当认定是刘利民个人行为。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 的规定,对刘利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爱林事前与刘利民共谋,利用刘利民在证券营业部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证券营业部融资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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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邮 政汇兑……”可见,地方各级邮政局属于国有公用企业,邮政储蓄 是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因此,被告人张艳所在单位桐城市黄甲邮 电支局属国有企业是毫无疑问 递寄并非"公务",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 畴,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而 窃取财物的行为,就不宜再按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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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 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主要只因为这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其所具有的职务性相互关系所造成的。所谓职务,在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位所规定应担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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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主要只因为这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其所具有的职务性相互关系所造成的。所谓职务,在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位所规定应担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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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 不是定罪的依据;主从犯是在确定了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认定的,而不能相反;否则便是先确定量刑情节后认定犯罪性质。其二,在案件事实中如有两个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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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中已经具有了两种含义。再来比较一个相关罪名单位受贿罪中有关情节的规定,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后受贿按受贿罪处理,但是对职前受贿的情况没有规定。职前受贿指的是即将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利用将要担任的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或者收受贿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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