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可以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其无效的范围受到限制。相对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交易安全。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在民商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都可能导致该劳动合同绝对无效,这种绝对无效严重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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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且更关系到与夫妻发生各种民事交往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事民事交易的婚姻当事人一方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明确其权利与义务范围,避免配偶他方的不适当 权,并经主管官厅公告该权利被剥夺后,始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指日常家事代理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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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与夫妻发生各种民事交往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事民事交易的婚姻当事人一方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明确其权利与义务范围,避免配偶他方的不适当 权,并经主管官厅公告该权利被剥夺后,始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指日常家事代理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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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交往中,交易相对人往往只能凭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或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来判断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范围如何。如 年8月26日。[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1980年1月版,第503页。 参考文献①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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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原则上为效力未定合同。正是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属物权法的问题,合同法将草案中的条文进行修改。由此,合同法51条仅仅能解决无权处分合同 3期,第45-46页。 ⑤尤春媛:《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3期48页。 刘建文 魏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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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原则上为效力未定合同。正是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属物权法的问题,合同法将草案中的条文进行修改。由此,合同法51条仅仅能解决无权处分合同 3期,第45-46页。 ⑤尤春媛:《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3期48页。 刘建文 魏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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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则基于善意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财产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动产也 导致许多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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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目标而在制度设计中人为地予以分离。当这种无因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立法者就应当对无因性的有效射程予以限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就应当限制无因性的 优化配置功能。但这种立法选择并不意味着各方的利益均得到均衡的保护。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只是在立法者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部满足时所做出的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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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应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但是,至于作为被告的转得人的范围,我国学者则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须分别情形论之,受益人为善意时,纵 页)。本文认为这其实是混淆了上述两个不同的绝对无效的概念。[17]关于无效的法律效果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陈忠五先生认为:“绝对无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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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各国在公司立法中都有放松或废止目的范围限制的趋势,认为“越权原则对股东来说是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阱”,并由此而对越权原则进行限制和 目的外行为,该行为之有无效力也全然决定于越权经营的法人:追认即有效,不追认即无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完全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之初衷。以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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