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存在一样的效果,以保护信赖之人。为平衡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对该所有权之效力应进行必要限制。然对此物权的限制范围如何,王利明认为“该项约定不具有 ,自无排除丙同样以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的理由,否则在所有权的取得逻辑上即有缺陷。(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在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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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范围、利益牵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合理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周到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采矿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我国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或认可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这种物权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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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22]或者说“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3]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 的权利有所牺牲,但由于有适用条件和范围的限制,能够求得真正物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兼顾了财产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因此,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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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其他法律法规,间接承认了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上占据一席之地,会促进我国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涂销。在我国还有两种不动产外观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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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化等问题作出规定。(1)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表见代理的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 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以及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附:《民法典》“代理”章学者建议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代理的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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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者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故意作为过错的基本形式。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的归责之中,作为与善意相对的恶意,主要适用于恶意占有和恶意第三人等具体制度之中。 三人。在民事活动中,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上多没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除前面已经述及的动产善意取得外,在代理制度上设有表见代理制度,用以保护善意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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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其作为一项制度毋庸置疑,其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有学者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进而论证 较善意取得制度为优。 2、在适用范围上,物权行为理论比善意取得制度广泛。根据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不仅适用于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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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银行作为受损害一方向某公司及市房管局索赔;若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保护银行既得的物权,市房管局不得撤销该房产登记,则必然导致合作社作为真正权利人的 无权处分人对其处分行为为无权是否知情而返还利益不一。在其善意的情况下,仅只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负返还责任,但如明知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故意擅自处分,则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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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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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目标而在制度设计中人为地予以分离。当这种无因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立法者就应当对无因性的有效射程予以限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就应当限制无因性的 优化配置功能。但这种立法选择并不意味着各方的利益均得到均衡的保护。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只是在立法者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部满足时所做出的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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