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奖励和扶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各地区有关规定落实 费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农村居民以及城镇非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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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四)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 抚养费。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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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 无赡养、抚养及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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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四)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 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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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四)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 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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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 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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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 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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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其所在村必须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二)婴母年龄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三)已签订结扎保证书(须公证);(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全部交回(须有正式收据)。 ,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其超生的子女不得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托幼费全部自理,农村超生人口十四周岁前不分给自留地、口粮田。 第三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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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经费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照本条例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和其他罚款,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级财政 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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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到两年,这段时间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工资按百分之八十领取,并连续计算工龄。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超生子女费,征收十四年;生育四胎以上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按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再加收百分之十,随超生子女数累计加收。农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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