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离守也”;[1]“或尚仁义,或务权利”[2].这种语义上的权利不是一个可以用来构造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中国古代法律语言里也没有像英文“权利”、“义务”那样的词汇。 的正当要求,用一种近代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时人们说,一般是正当的要求通过法律就成了一个特定的人的权利”(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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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道:“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从这个思想出发,埃利希提出,法并不都是由 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6 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7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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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观察问题。 三、 人本主义的宪法 人本主义思想在近代宪法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本主义思想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是国家与政府存在 的几点哲学思考[J],吉林:当代法学,2004(3)。 [6]《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卷,第76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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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调研实体性争议和通过不必要的再审使司法裁判结果无效。[39]在庞德的推动下,美国发动了司法管理上的进步运动(Progressive Movement)。[40]而为了 氏著:《论司法效率》,《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黄永锋认为,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司法效率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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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以同一眼光鉴别其善恶而定其去留。[36]依庞德的理论,持不同方法论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中面对的资源是不同的,换言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决定研究过程中对不同资源的处理,如历史法 尔和厄斯金,美国的肯特和斯托里等可以被称作法学家。在近代,诸如梅因、戴雪、安森、波洛克、梅特兰、萨尔蒙特、霍尔兹沃斯和切希尔等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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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一思想在经历了对纳粹德国的反思后成为德国波恩基本法的第一条: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障此种尊严为国家所有机关之 ]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6]参见[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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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保护社会资源、公共发展、个人生活。[5]庞德教授对利益分类以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从法学的角度而展开的。他认为,一定不要把作为请求权、作为法学家 西方,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国家进入了社会差异化的过程,该过程在近代又加速发展。以前相对单一的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解体了,让位于一个从多重方面看是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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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配者,可依其意志创设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为其私法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得为其发生依据。这种思想在德国被进一步抽象与体系化,产生了法律 制社会的复杂传统习惯。[15]而建构近代法律制度之理性主义的当首推德国的康德。康德的整个法律理性就是对于个人的尊重。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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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都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以自由经济和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庞德在20世纪中叶曾经断言,尽管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43]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中外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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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13 p1 ]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种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 ,并不能从整体上否认理性预期的可能性存在。 四、理性预期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历史与姿态 在近代社会出现以前的传统社会类型中,刑法的可预测性从来没有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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