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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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待遇。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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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不再补发。第二十三条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养老金的标准继续发给伤残抚恤金;如养老金低于伤残抚恤金的,仍按伤残抚恤金标准发给。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类定率,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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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患非工伤所致疾病的,其医疗费按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伤残职工被鉴定伤残等级次月起 期间死亡。第三十九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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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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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 ,由以上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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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 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其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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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再补发。第二十三条 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养老金的标准继续发给伤残抚恤金;如养老金低于伤残抚恤金的,仍按伤残抚恤金标准发给。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类定率,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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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情况,参照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情况分别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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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六)其他有关问题1.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本省内其他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工在本市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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