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小前提,法官得据此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结论)。 在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法官是否可能仅通过一次推理,依据直接证据直接获得裁判的小前提 标准了。[18] 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将是否需要经过多次推理作为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其中也必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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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僵窒所牵绊;正义却正是要对历史上不同的实证法律提供不变的标准。这种理论性的、规整性的理性法所展露的质朴并不危险,因为它随时都经由新的经验与认知 该物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了受让人取得权利时对原权利人是否有转让的意思根本不予考虑,事实上是对原权利人财产安全的一种侵害,从整个社会角度看,这种侵害是为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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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一旦事后被认定为是错误的(wrongful withdrawal),其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制裁、赔偿等)。正是基于以上几个方面 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则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所说的独立辩护观与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其划分的标准是辩护意见的作出是否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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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美国可以说是处理这类案件较多的国家,但各州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而往往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隐语,导致在实践中各取所需,自行其是, 。它注意到子公司在形式上与母公司是分离的,不考虑整个公司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它所关注的问题有: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账簿和银行账户、它是否通过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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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标准,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商事主体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何以唯独在公司法中成为判断董事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而其他案件中善意并非判断过失的标准 注意义务,董事过失和过失程度判断上就更无法进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英、美、德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完善。 通过以上大陆法系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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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之内,成为判断该损害是否应当救济的标准。[37]按照起草者的解释,首先规定损害的原因是,任何侵权责任都必须以可补救性的损害为前提。这一观点不无道理 形态,在救济上具有共通性,在此之后通常统一规定有关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内容。所以,从体系的角度出发,欧洲侵权法原则具有可以商榷之处。 第三,随着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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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问题上仍存在许多误解与偏差,需要我们澄清认识,统一标准。 2.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发生过“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的争论”。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主要由造成财产损失的利益损失费和造成精神损害的抚恤费两部分组成。其他欧美国家也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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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相违背的。 那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究竟是否可以竞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竞合呢?据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 是可以区分的,因而应分别按照侵权和违约处理,而不能按照竞合来请求赔偿。 合同法中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前者是当事人在为订约而磋商过程中互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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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区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来对待 以投保是否有立法的强制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区分为任意性保险与强制性保险。 1926年即已通过判决承认:车祸加害人如果曾经投保责任险,被害人有直接向加害人的保险人诉请赔偿的权利。此项直接诉权(Direct Action),后来为法律所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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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活动的划分并不容易。虽然美国法院在判断ISP是否有故意时使用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但各国对该标准的认识不一,而且两类活动并不能截然分开。因此,网址能否 20年时间里,这方面的危险趋势已初见端倪。由于英、美等国家对于涉外消费侵权的损害赔偿额较其他国家和地区高,因此在涉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美国法院无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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