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人的标准解释。 尽管在理论上对理性第三人的界定没有疑义,但是,对于该理性第三人标准的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其形成或构造却各有不同。而且无论理性 明确规定合同行为可撤销,表意人对于解释的结果如果认为不合自己意愿的就可以以意思表示错误主张撤销合同,通过撤销权的行使阻止不利性的发展扩大。此时撤销权人需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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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虽然后来研究认为,这是一个翻译的错误,“私法”应为“私的”,列宁的原话谈的并非公法和私法划分的问题,[③]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不承认民法的 观念并不可取。《合同法》第2条关于合同的定义,明确规定合同的本质是“协议”,即“意思表示”,并没有将合同的本质界定为“合法性”。(2)《合同法》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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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行为的物权变动,这也导致了文中对处分权的界定不够妥当。如果让笔者现在来重新表述对无权处分问题的见解,并且不局限于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是以互易合同或者买卖合同[8]为基础,但是使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性质是让与合意。这里可作的分析已经没有什么新东西,不再重复。 3.部分抵押权的设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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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在民法上的具体化就有了可以借鉴私法自治的依据,当有学者把私法自治的具体表现界定为契约自由、结社自由(即组织社团之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2]的同时,意思 ,但是,相对人明知为非真意时无效;作虚伪表示时,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表示错误或者为误传时,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可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7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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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的物权变动,这也导致了文中对处分权的界定不够妥当。如果让笔者现在来重新表述对无权处分问题的见解,并且不局限于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与,是以互易合同或者买卖合同[9]为基础,但是使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的性质是让与合意。这里可作的分析已经没有什么新东西,不再重复。 3. 部分抵押权的设定 《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0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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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的具体化就有了可以借鉴私法自治的依据,当有学者把私法自治的具体表现界定为“契约自由、结社自由(即组织社团之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2]的同时,意思 ,但是,相对人明知为非真意时无效;作虚伪表示时,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表示错误或者为误传时,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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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权。如买受人可依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无需买卖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还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无需基于原所有权人的真实 ,无疑充满了学术趣味,它实现了对复杂商业关系的终极解释。然而,法律解释的链条越长、过程越复杂,其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高。例如,期货或者期货交易与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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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动产之登记和动产之交付,才是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形式,并由此形成了没有物权公示就没有物权意思,从而也就没有物权变动的错误认识。(注:笔者认为,物权公示 范围的学说,在日本经历了一个从无限制说到限制说的发展历程:由于立法对第三人的范围没有界定,致使对第三人范围的学说解释和判例认识在其初均从无限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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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中,即是一个空间概念。对于诉讼上自认的含义,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直接的界定。例如,印度《1872年证据法》第17条规定,自认 但意思表示说并不排除这种自认。另外,当事人在不可归责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自认不应产生效力,但意思表示说也不排除这种自认。(2)现代程序法虽然强调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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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考虑机会,以确定不作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当事人拒不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拒不配合程序致使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推翻自认而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认时 法官应释明而未释明或释明不充分的情形。2、法官行使释明权错误,即法官对释明的前提性事项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以致释明给当事人指示了错误的方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51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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