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欧洲大陆国家所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致的。因为在这种职权主义的诉讼中,法官进行审判不受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所提出证据的限制, )相区别。在对抗制之下,法官(以及审理事实的陪审团)只是一个消极的角色。法官虽然主持整个庭审过程,但只仿佛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员,本身并不踢球,而是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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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目的是调查事实真相,为此,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警察必须收集和检验所有利于或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德国刑诉法规定,为了调查事实,检察院可以要求 ,庭审乃是由法官控制的,在庭审阶段,应当由法官决定证据调查,职权式法官的主动性保证他们可以随时调取相关证据,相反,公诉人在审判中的作用消极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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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但是其内涵更为混乱,有时与指称国家追诉的职权原则混称,不过究详其义,主要指法院负有澄清义务的调查原则,就是民事诉讼文献与实务所称的职权探 依靠对抗制本身来遏制司法不公之外,在审前和审判程序中也强化了法官职权和对审判结果的责任,也就是说学习了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的经验。 四、对诉讼模式的实验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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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做出影响欧盟法权利的行政决定时说明理由。另外,在《信息公开法》制定过程中,人们希望将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下制定法义务确定下来。 [52] * 2.71 一般用不着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程序与英国其它地方相同,此处不赘。 3.44 苏格兰法官在司法审查中给予临时救济和最终救济的权力与英国其它地方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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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已无争议,结论是释明既是一项权利,同时又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从法院的职权看,释明是法院的一项权利-释明权,从法院的义务看, 当事人的辩论主要是为查明事实-而这恰是法官和陪审团关心的焦点。所以,在庭审辩论过程中,法官运用审判指挥权,告知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并要求其围绕该焦点进行辩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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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拥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不能比拟的强大职权如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超越起诉主张与辩护主张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权、庭审程序的推动和控制权、单独阅卷权 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参与走私、护私和贩毒活动。在执法办案和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缉私、缉毒、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特种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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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目的是调查事实真相,为此,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警察必须收集和检验所有利于或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德国刑诉法规定,为了调查事实,检察院可以要求 ,庭审乃是由法官控制的,在庭审阶段,应当由法官决定证据调查,职权式法官的主动性保证他们可以随时调取相关证据,相反,公诉人在审判中的作用消极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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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的主体亦有不同。从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职权机关来看,在侦查阶段主要是由警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导诉讼进行;在起诉阶段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或大陪审团 方承担说服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法定性、最终性和不可转让性,由此决定了控方在庭审过程不仅要从行为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要说服裁判者其主张成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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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都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而无详尽的证据规则。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法官职权推进方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随着修改刑诉法,采用了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控辩 中应中注意限制其范围,通常情况下只能在质询过程中,针对证人或被告人及被害人与过去陈述不一致的陈述而用过去的陈述来对其进行质询。如例外情况允许过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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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同样也有吸收职权主义因素的情形。依英美传统诉讼理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别,在制度上并没有侦查程序,庭审中法官也无需主动探明事实的 国外立法中某些反映刑事诉讼领域一般规律的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诉法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中,无疑是可资借鉴、吸收的。 二 探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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