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由于意思表示的发出通常都构成一项社会交际行为,因此法典把交易保护这一方面补充了进去。法律应当考虑第三人应受法律 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必须防止出现下列情形:在因权利表见取得权利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派遣一名善意代理人实施行为,自己虽属恶意却仍可从非权利人那里取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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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与人所订分管契约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测损害之处,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首开判例在此范围内,嗣后应不再援用。”[14]上述判例及解释 ),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此于受让人破产时,甚属不利。○3对第三人的保护,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理论使恶意受让人亦受保护,似无必要。值得考虑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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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有效。行为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997年5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 (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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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对其前手交易瑕疵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为善意第三人,其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反之,对其前手交易瑕疵知情的, 为土地登记簿的不正确,亦即真实法律关系与登记簿所表明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分歧。故而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保护范围,显然仅能导致法律意义上土地登记簿不正确之事实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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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其是否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此种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10〕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肯定动产善意取得,在逻辑上难以讲通。 采纳此种观点的学者已 请求处分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为违约责任的特殊形式,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期待利益损失。由于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为损害赔偿之大原则,显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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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场合将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之规定,不是对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义的否定,而是对效力强弱和范围之补充,即特殊动产 规定解释为贯彻把交付作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模式,才能自圆其说。如果将其解释为登记为特殊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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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程序in rem proceedings),即一种以拟没收财物作为被告、财产所有权人作为第三人的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由于不需要以被告人定罪作为前提条件,它既 的等字表明其实际只是用以举例说明其后的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该限制条件的重心在重大犯罪案件。换言之,应当是所有重大犯罪案件都可适用该没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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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依通说及向来实务见解既然均认为仍属保险人应负责的范围内,自然不应再以其行为违反最大善意为由,而使保险人免责。因此,上述台湾最高法院1997年度 。 但因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应负之责任,原则上以保险金额为限,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通常并无上限,故可能发生保险人藉由拒绝同意和解条件,来迫使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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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制度、占有诉权制度等。在采行推定力公信力制度的国家,取得时效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的机能较弱,善意第三人可以借由公信力制度获得保护而无取得时效适用的余地 或者在受让所有权时相信他人有所有权。不同观点下,善意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上述诸说没有区分取得时效的占有来源,因而不够准确。在民法上,关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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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信托财产之衡平所有权。信托受益人权利似乎是介于对人权和对物权两者之间的混合性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认为:信托受益人享有对人权,在有些情况下 2.信托受益人权利具有对世性。在受益人权利作用的范围上,受益人的权利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信托受益人权利具有对世性。 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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