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而且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动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大都具有可替代性,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因此在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 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2]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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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十天期限之外,则完善的时间即为转让的时间。这里所说的完善是指转让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的充分效力所需要的条件。[17] 比如说不动产以登记为完善 构成偏颇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就把善意当事人所为的行为排除在撤销的范围之外,利用恶意这一道过滤网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不过如果制度这样设计也有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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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而行使,故在效力上追及权并不能提供比物上请求权更为周到的保护;从所提供保护的范围来看,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 对抗主义,因不动产变动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不动产物权转让中存在登记错误之瑕疵,则真权利人得追回其物,此时受让人即使善意信赖登记亦不得保有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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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操纵市场行为通过各种欺诈手段,制造虚假的交易繁荣或行情活跃的假象,引诱善意投资人上当受骗而损失惨重,自己 其他因素所导致;4、自身亦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者。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操纵市场行为大多发生在证券交易市场,在证券发行市场几乎不可能发生,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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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总体上看,对于物权本质认识经历了由静态观到静态与动态并重的认识观的演变,对于第三人的保障范围与程度经历了由不予以保护和极个别情形的例外保护到 法国和日本,虽然不以物权公示作为生效要件而只要当事人意思合致即发生物权变动,但又不得不同时规定这种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由德国法首创的物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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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利是否为物等问题,实在是自取其扰,在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就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种类而言,笔者赞同上述第四种认识。其中,有体物乃原本的物权客体且至今 分权依法受到限制(如被监管、扣押、查封)却擅自为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受保护的问题,应依其他规则处理,不属于物权法上所言的善意取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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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何人为判断标准。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知识能力有限,亦或由于行为能力受限制,交易注意往往采用代理人雇佣人等扩张其交易活动范围。所以,A:本人为受让人 坚持不动产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而另一方面却不得不承认对于不动产上第三人的权利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不因此而消灭。 2、继受取得说之不足。一、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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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补偿?再如,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出卖房屋予第三人,第三人的所有权是否及于房屋的装饰装修物,他能否依原租赁合同确定其与承租人的利益 承租人获取不当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动产价值确定返还利益的范围,则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担无端的损失。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分为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给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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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第三人对于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登记早于出卖人申请解除的诉讼请求的登记,否则第三人只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寻求保护了{10}。 同时,一旦承认溯及力具有 财产减少,包括因此造成的对第三人的赔偿、瑕疵物造成的损害以及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信赖利益则是指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利益。赔偿范围同样包括了可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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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夫妻发生纠纷或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了。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是不可分 应当由不知情且信赖公示登记的交易一方来承担。只要交易的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确定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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