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同时,被告顾小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被告顾小某系被告顾某的女儿,可以推定被告顾小某对于被告顾某的 四条。其次,债务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不在股权转让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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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系该案实际借款人。但法院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张某文 否认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故张某文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花与王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虚构民事纠纷,不能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 王某花与王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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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系该案实际借款人。但法院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张某文 否认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故张某文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花与王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虚构民事纠纷,不能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 王某花与王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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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伪造身份信息用以购买一号房屋。证据5.离婚协议,证明:王某强离婚协议上的签字与张某玲提供的借条上的签字大不相同,假条有伪造之嫌。证据6 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李某文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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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血汗钱。 被告C辩称:原告主张的100万元借款未提供打款记录,故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伪造,伪造借条的目的是原告与被告B父子俩恶意 ,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50000元系包含在1000000元借款内,故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A称购房款外剩余款项均用于B、C夫妻共同生活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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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述用于日常的消费,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共计人民币864418. 35元和49123. 26关元,鉴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与被告协商,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以不合理的低价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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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共同生活予以判定。若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双方亦为此借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则该债务应认定为 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如果配偶另一方不能证明借钱的一方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原本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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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倪某又提起离婚诉讼。综上,邵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家庭生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要求倪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邵某所举债务已不具备为家庭共同生活原因所负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本案中倪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邵某所举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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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2010年10月4日取出119418.35元原告陈述用于日常的消费,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共计人民币864418.35元和49123.26关元,鉴于 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以不合理的低价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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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于原告方。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难以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方(主要是举债人的配偶)如果要证明该笔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缺乏举证能力,如果简单适用举证责任规则,难免会导致作出的判断有悖于事实的结果,因此不能过分依赖于举证责任,而是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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