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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拒不解决此事。导致原告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自来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 量变小,影响了原告正常用水;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也向第三人下发了“责令( 限期)改正通知书”,由此可见,第三人对自来水主管道属于公共用水管道,不应予以随意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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