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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待遇问题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 有限公司”,作为新建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期权股的方式分配给在职、内退及退休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的实际股份减去其工龄股后的股份数乘以86.99155%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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