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总是由法律赋予一定的职责即权利和义务。例如,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受贿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条件,决不是为了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 刑法第93条确定的两个层次主体范围的立法选择 从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看,我国公职犯罪的主体分为两类,即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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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裁定即可。 3.完善关于假释的撤销事由,建立双重撤销机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假释的撤销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对象予以了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禁止性规定出台后,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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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文化、道德、生活水平。[22]这其中的第三条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措施。法人(单位)犯罪的成立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对于法人(单位)犯罪及其防 职业,警卫工作之所以重要,其根本性的原因正在于此。再从把犯罪客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的角度作些分析。刘生荣认为,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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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否认的,但明确地把犯罪客体--不是行为客体而是保护客体纳入犯罪构成,则仍然是苏俄学者的独创。例如俄罗斯学者提出: 苏维埃刑法学在几十年间坚持了犯罪客体 定罪。[33]这里实际上涉及德日刑法学中的保护客体与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客体的体系性地位问题。 在德日刑法学中,客体分为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在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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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的历史传统,罗克辛还引用了威尔泽尔的以下格言加以说明:我认为,把犯罪分解为行为构成(指构成要求-引者注),违法性和罪责这三个因素,是信条 都是对行为概念没有分为阶层进行考察所造成的。因此,这不是取消危害行为概念,代之以构成要件行为就能克服的。 那么,我国刑法学中是否应当建立独立于犯罪构成的行为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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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最主要使命,也是其关注的中心之所在。不同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规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数量因素,这就是笔者所称的罪量。 》前款规定是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死刑执行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也是如此。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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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一书中,基于促进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学术使命,以共犯论的嬗变为题(该书第十四章),以我国共犯论的嬗变为经线,以 ,既不利于刑法教义学的展开,也不利于共同犯罪难题的司法解决。陈兴良教授指出: 我国刑法采用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模糊了正犯与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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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交付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台湾学者林山田根据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将财产犯罪分为:取得罪(窃盗罪、抢夺罪、强盗罪、海盗罪、侵占罪)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 虽然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例如没有规定背信罪,而规定了抢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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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学者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得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消极的罪刑法定与积极的罪刑法定的命题。 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 。其核心内容在于禁止没有法律规定的处罚,保障个人不受法外之刑。而如果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反向解释理解成是必须用法律对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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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完善。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类。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当我们把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问题放在我国刑法中考察就会发现,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既不是以共同犯罪人的多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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