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有利于体系化思维,减轻思维的负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12]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所 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换句话说,如果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即物权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是债的发生根据,物权请求权不就成了债权了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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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性、享受物之利益及排他性),尤其是不动产之长期租赁权,很多国家的法律实际上都赋予其物权的效力,但由于立法上一直不承认租赁权为物权,故理论上便只能说, (权利之积极利益是什么)。所以,‘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利,债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利’这样的命题才能成立。亦即从积极的方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获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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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瑞典作出了可以帮助自愿安乐死的法律规定。1938年,在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随后在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这样的组织。二战期间,安乐死一度成为希特勒 之事尚未进行之前被撤消,无效。”⒀最后“委托除非是无偿的,否则就落入了其它形式之交易的范围。”⒁安乐死的契约合同也是如此,它绝不牵涉到任何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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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对其他的人也是发生效力的、管用的。这就跟德国、日本的法律不同,德国、日本的合同无效,有时候是要给你一个选择的机会,还让你说一遍,你到底 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却又无权请求返还了的这样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就会出现这个双方利益平衡不理想的这样一个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是应该继续固守逻辑呢,还是要抛弃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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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逻辑常项除了命题联结词以外,还有法律规范词,法律规范词包括义务性规范词(应当)、禁止性规范词(禁止)、授权性规范词(可以)。[73]可以说, :这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为什么这样回答?因为乙刚将该文件给他的律师或者他的一个法官朋友看过,他们说“这个合同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有效力”;或者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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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禁区,故二者就硬性揉合在一个法中了。这样,在理解我国信托法的性质时就不能单纯以私法对待。类似的还有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以及铁路法等。可以说, 规定多一点,凡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合同类型均应加以规定。但是,不论多规定或少规定,均不影响未规定的法律效力。这里不应当实行法定主义。 人身权领域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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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性、享受物之利益及排他性),尤其是不动产之长期租赁权,很多国家的法律实际上都赋予其物权的效力,但由于立法上一直不承认租赁权为物权,故理论上便只能说, (权利之积极利益是什么)。所以,‘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利,债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利’这样的命题才能成立。亦即从积极的方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获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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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被称为复原性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复原的法律性质与通常的物权变动一样。”[42]因此可以根据日本民法177条的规定,尽管AB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登记的 影响债权契约的效力,这一点应该不成为问题。有人或许认为,对于不动产这样的重大交易,如果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可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毕竟合同以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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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救济还包括一些法律规定或由法院认定的关系的效力,例如依照普通法出租人将承租人继续占有土地的行为视为承租人默示的以年为单位期限续租赁合同。民法法系的自卫 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变成损害赔偿之债,这样的变化与传统民法的概念大相径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回然相异,这可谓另辟蹊径,理论上有待阐明。 有学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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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是它对保护交易安全有利,即当买卖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有瑕疵的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从而达到保护已经取得物权的买 为中心 其实,不管围绕着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展开何种争论,都改变不了这样的事实:人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住宅,目的并不仅仅是占有房屋本身,还包括取得负载于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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