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909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应当是合法有效,而上诉人却以其偏颇理解撤销了被上诉人房产证实属不妥。另外,被上诉人取得房产证 规定享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在本案中,上诉人注销了 ...
//www.110.com/panli/panli_140722.html-了解详情
之一。 上述事实,有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照某、工商档案查询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某、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
//www.110.com/panli/panli_44377159.html-了解详情
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但均遭拒绝,为此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原告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房屋所有权人是 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将位于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 ...
//www.110.com/panli/panli_31174183.html-了解详情
;并已依法进行了登记。综上,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规定以及关于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原告张某某持诉争房屋房 有处分权,不需要他人同意或追认。袁某乙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应予确认。合同签订后,袁某乙与张某某、中介公司一同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 ...
//www.110.com/panli/panli_12392903.html-了解详情
证据1、3,因属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证明效力不予确定。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姚某乙是原告 价值14.044万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桂林市房屋登记档册记载讼争产权证号x,属 ...
//www.110.com/panli/panli_8333725.html-了解详情
原告所有权,已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原告吴某某、曹某某作为所有权人要求被告焦 房屋证据,且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不能产生物权变更效力,故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焦某某与其他人之间 ...
//www.110.com/panli/panli_6286591.html-了解详情
将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五福庵三星大厦A栋X房(建筑面积99m2)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02年10月24日交清了房款x元;同年12月25日 。该院认为,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所争议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争议房产已登记在王某名下,依法应视为 ...
//www.110.com/panli/panli_4128647.html-了解详情
第15套门面房,并于2004年3月16日与辉县通达建安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6日辉县通达建安公司负责人韩xx已与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规定,原告陈xx从而合法取得该房屋 ...
//www.110.com/panli/panli_783189.html-了解详情
,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故意隐瞒了已将该房某出让给他人事实,其应首先对一系列买卖契约效力提起诉讼而无权直接请求法院将诉争房某判给原告,因原告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处分权利。 ...
//www.110.com/panli/panli_28692177.html-了解详情
合同到2009年7月1日终止,上诉人使用值班室有合同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答辩称:1、人大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规定,原为被上诉人房屋已经转让案外人李某英, ...
//www.110.com/panli/panli_18836045.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