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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元由牛某某 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赵某锤死亡后所留遗产有:四间平房、成材杨树两棵、1.4亩地的小麦收益,总价值约x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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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不属于遗产,不应分割,故王某甲反诉要求分割保险公司退还的x元保险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二条、 原审程序不合法和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赔偿金20万元及困难补助10万元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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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看病用的,此争议与本案无关,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甲遗产折价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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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二位老人为其在世时能够得到儿女们赡养的附加条件,在二人过世后本案双方才能继承遗产。之后,由于金某丁及家人对二位老人不尊、不孝,不善待老人,二位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原再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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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位于新乡市X街X号房屋中48.23平方米系上诉人之母侯桂新的遗产这是错误的,此48.23平方米房屋是上诉人在1992年3月21日自己出资建造的 桂新夫妻共同遗嘱,因没有张某丙的认可,该主张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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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两申请人关于承租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观点,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继承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的公民房屋,指的是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申请人认为“承租权”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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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有目共睹。原告没有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对张花枝未尽赡养义务,依法不应分得遗产。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甲 。关于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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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继承人。 被上诉人王某丁答辩称:一,本案争议的房屋名为母亲柏青的遗产,实际上是由被上诉人夫妻于1999年出资购买的。二,上诉人王某甲在原审诉讼 出资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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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的共同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 ,原告首先分得一半后,其余再按原、被告各人分别占有的25%的份额予以继承分配。 本案受理费7384元,评估费500元,合共7884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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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2年10月15日死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冯某华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作为冯某华配偶的 华的法定继承人就本案讼争欠款承担偿还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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