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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受伤后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余某某陪同原告家属于3月25日送到紫阳县医院门诊治疗, 在校期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虽学校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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