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某证某、保某某、车某买卖协议、贷款协议书等在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 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分割费的负担; 二、变更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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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关;2、申宏林于2006年12月19日和曹某某离婚,离婚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没有共同债务,故对申宏林离婚前的债务被告不知道,其 林之妻,2006年12月19日,双方到巩义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婚后住房两套,一套在巩义市X巷X号院X号楼附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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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对第五组证据中的证据1社区证明只能证明社区人员居住状况,不能证明家庭内部关系,该证据不真实,对于上面四个人的签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 。载明“我于2005年12月25日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洛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二份,购买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牡丹公寓X门-102和12-X号住房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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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肖某生去世,所留遗产全部由原告及被告继承,基于家庭实际情况遗产未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由原告李某某、被告肖某己居住、使用。2003年因城市开发 号得到拆迁安置补偿门面两个。200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建房协议书。2006年11月左右,房屋建成居住。2007年元月,原告发现被告肖某己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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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一起生活。被告见到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决定离婚。现在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外债x元也应依法分担。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 证明房款全是通过原告手支付的,被告未支付过房款;8、原告父亲委托原告购房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该房款全部由原告父亲出资,产权归原告父亲,与原、被告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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