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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买下产权,原告系产权人之一,享有25%的份额。原告曾长期居住于长宁路房屋,原告称因与丈夫分居,故欲搬入系争房屋居住,遭拒后一直在外借房 ,综合判断酌情确定李某某每月补偿原告800元。一审判决后,上诉审理期间,原告协议离婚,协议确定本市长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男方所有。二审认定原告自己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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