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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 高院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确立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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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九四”方案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原公房的同住成年人主张房屋产权时,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本案中 B就上海市怒江路131弄某号606-8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上海市怒江路131弄某号606-8室房屋产权为沈D与沈A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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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市常德路XX弄X号X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本系原告承租公有住房。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述房屋的租赁权变更至被告名下。2008 有限公司支付了费用为4,750元,向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支付了系争房屋差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系争房屋使用权转让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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