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给予了规定。《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但是该规定 持有的区别的必要性在学界一直备受质疑,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法完全抛弃了这种区分,而以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取而代之,但是,占有和持有的区别作为传统民法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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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具体规定各项公共事业中的哪些建筑、设施可以适用土地征收。 2、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设用地内。 建议将现在现行 土地补偿。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征收最主要的对象,因此,对土地的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 (2)地上物补偿。此项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和农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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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14],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的被规定在一块。 )土地补偿。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征收最主要的对象,因此,对土地的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2)地上物补偿。此项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和农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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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稿的第140条的规定能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呢?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相识之处,如都是在他人土地营造 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但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享有所有权,这是定义性条款应具备的功能。德国民法第101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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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的责任(第 833条)、建筑物占有人的责任(第837条)等。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似乎区分了债务与责任,而实质上并没有 指出,没有明显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能够说明,为什么第823条的各项法益中,只有财产所有权应当享有特别的预防性保护,而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权利却不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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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而且不承认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 上的准备。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追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日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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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的规则,那么遗失物的处分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因此,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之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只不过, 此种危险所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这里需要理清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之间的区分,二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差异。从关联性的角度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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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筑物各为独立所有权,分别得为典权之标的。 2.物权行为: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并采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 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 据此发展,中国典权的现实意义很可能局限于城市地区建筑物之使用收益及融资,又因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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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能性较高;物权的受让人包括大量的消费者,故采纳物权变动与合同生效的区分,将登记排除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也符合实践公正。[20] 可见,说到底, 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2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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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合同法的条文,或者说是关于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条文。 物权法建立的区分原则,否定了1995年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法以及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中 条规定的但书为例来进行解读。 物权法第142条首先规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物权权利人,但是这一条文又规定了一个特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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