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思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此,仅仅作为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发生物权移转的效果,只有在出租人为让与的意思表示后,才能认为已完成交付。据此, 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45] 姜风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统一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46] 李巍:《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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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形式主义结论无直接关系,[6]是否承认和采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与是否采取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时要件的“形式主义”并无必然联系。[7]但是,如果认为交付 。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上,我国立法不必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采纳公示公信制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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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 必须有原因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必须履行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亦即,我国在确认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又强调登记和交付行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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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登记行为中的行政机关的核实、登记等作用只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了一层官方认可的色彩,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动等效果 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致于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交付结果。这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登记生效主义的弊端,体现了公平。 登记生效主义对交易安全提供了巨大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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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至于效力是否发生,则应视其它情形(例如登记)而定。【6】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物权变动合意与公示行为(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也并不必然引起物权变动。这 必将在这场见仁见智的讨论中不断深入,也将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立法实践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理论模式。 注释: 【1】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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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是指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予以区分,其成立生效分别遵循不同的法律 转让,即将东西(动产)交付至受让人或将不动产登记于受让人名下,始能称为把自己的东西或享有的权利让给别人。因此,转让实际为物权变动的行为而非当事人间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2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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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的情形,如通过买卖合同及登记或交付而发生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物权的移转等同于继受取得中的移转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如司法判决、继承)及 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79页。 [4]参见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梁慧星等:《中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2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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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而对不动产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经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10] 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11]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1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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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而对不动产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经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10]于海涌:《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11]孙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23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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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的情形,如通过买卖合同及登记或交付而发生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物权的移转等同于继受取得中的移转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如司法判决、继承) 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479页。 [4] 参见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梁慧星等:《中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3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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