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交付制度中,采行了准不动产登记规则(第24条)和在手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规则(第25~27条);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诸种情形及其 的融合,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本人曾在多次讨论会和报告中提及法律制定、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融合中的鸡尾酒论,即不论哪国模式、哪种法制、哪种规则,只要适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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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产交付制度中,采行了准不动产登记规则(第 24条)和在手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规则(第25~27条);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诸种情形 的融合,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本人曾在多次讨论会和报告中提及法律制定、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融合中的鸡尾酒论,即不论哪国模式、哪种法制、哪种规则,只要适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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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除进行登记或交付外,当事人还应就物权变动作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称为物权行为。[5]本文认为我国未来 静态的公示公信贯彻到物权变动中,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取得都须进行登记,比如遗嘱继承、法院判决、公开拍卖等,只是在这些情形下,不动产物权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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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的德国和瑞士民法均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并对该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进行了规定。不同于上述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的债权形式主义。这两种学说均认为,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加登记(交付)生效主义为特征,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不同的是,债权行为外在形式说只是将登记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39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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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 8] 转引自[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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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尚不能基于此而作为一项独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实际上只能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在《德国民法典》中,真正作为一项独立制度而存在的 为抵押合同成立时。在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善意的时点应是质物交付完成时。由于动产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让与返还请求权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9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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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拍卖而消灭,依据该裁定取得小产权房有类似于物权取得方式中的原始取得的效力, [11]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同。 (二)法院裁判导致小产权房物权变动的情形 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只要原权利人已经将该小产权房交付给了该善意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将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小产权房所有权。 (四)权利人的后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64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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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 [8]转引自[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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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不登记无法发生物权变动。又由于登记是一项国家行为,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赋予登记以绝对的权威,这些国家一般贯彻公示公信原则, 》,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7页。 [14]张必望:《论民法中的善意》,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15]前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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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而存在,它只是就债权行为中达成的变动物权的合意所进行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能构成事实行为。登记行为其也与交付行为一样,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 情况的无因性和有因性原则对比如下: 1、依据无因性理论,因此时标的物所有权由于交付已发生即时转移,出卖人已丧失所有权,标的物之所有权已归买受人。虽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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