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的合同效力。与之相反,采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由于所有权的移转系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登记或交付行为,债权合同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引致所有权的移转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了意外事故在内,它是指完全不可预见的或不可预防的事件,包括火灾、坍塌等。学出版社,199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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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概念系统,才能够真正理解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也才能够理解中国物权法理论。如果我们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分析交易中的交付(登记)阶段,就会发现,在 带来的法律强制。这一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把物权变动的结果处理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王泽鉴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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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技术侧面来考察,公示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维护着物权排他性、对世性等基本特性,排除双重买卖、一物多权现象的产生。可以说公示原则是物权理论中一个 协调一致。以占有为公示常涉及占有的效力,交付即为占有的转移。 (二)物权变动制度两大理论模式之权衡 1.以物权行为为核心模式的权衡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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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 行为吗?[J],北京:人大复印资料,1998(9);何宗泽: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31)。 参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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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概念系统,才能够真正理解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也才能够理解中国物权法理论。如果我们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分析交易中的交付(登记)阶段,就会发现,在 带来的法律强制。这一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把物权变动的结果处理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王泽鉴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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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具有三大法律效力:[3] ??? 1.物权转让效力。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而发生的土地物权变动中,德国法采纳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 其提交时,或在权利人已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符合《土地登记法》规定的登记同意书时,才受合意的拘束。据此规定,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定的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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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区别开来,对于物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支持因素。 2.从物权行为概念检讨物权行为存在之必要性与合理性 从上面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分析中可以得出 理论的要求。这也正符合了萨维尼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论断。对此,德国学者也指出:取得人仅在明知土地登记薄之不正确时,为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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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此外,《物权法》第9条、第 范围呢?笔者对此持反对观点。如前所述,所谓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依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在结婚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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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具有三大法律效力:[3] ??? 1.物权转让效力。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而发生的土地物权变动中,德国法采纳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 其提交时,或在权利人已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符合《土地登记法》规定的登记同意书时,才受合意的拘束。”据此规定,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定的形式要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1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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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买卖合同不 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无效。而处分行为则专指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事实,即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在该种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处分”概念 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显非妥当。其次,从法律解释 学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中的“当事人一方”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无非指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由此,对于该条可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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