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之后,即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院对于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制作1999年 年1月19日收缴清单、多家期刊杂志社共同致国家版权局的信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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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重庆市版权局出具的收缴清单、多家期刊杂志社共同致国家版权局的信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 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共同负担6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28元,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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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人,其对涉案脸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关于涉案光盘是否由上诉人文联出版社出版问题。 涉案VCD光盘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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