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匮乏;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统一。“善意”的标准模糊不清;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确定,动产债权、质权、 ,应当在关于善意取得的民事实体立法中明确规定,受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否则推定为恶意,这样才能实现物权法设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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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作为民法典物权篇的物权法必然要与之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典的体系性价值。 我国《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对于该条的适用,一直存在着是否 的优点,因此,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在采纳了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后,还规定了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亦即公示公信制度。 在解决了物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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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 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 第215页 《再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505页 ⑤于海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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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时效取得时并没有强调占有,而将重点集中在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第46-48、54节)、善意与否(43、50节等)、程式要求(59节)、获得 在一起。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该法第2265条规定:基于正当权利证书及善意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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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利于茅盾的解决。因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保障善意取得制度,以顺应社会的良好发展。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 为标准。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以参照动产的相关理论,即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来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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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各国民商法普遍规定,出质人以自己无权处分的他人的动产设定质押的,准用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占有动产时,不知出质人 仅是价值的表彰,无法识别,也就因无法回复,受让人取得金钱,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参考文献:[1]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J].梁慧星。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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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属于债务人与否,均可成立留置权。瑞士民法第895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享有留置权。我们认为,如果动产所有权尚可 善意取得。最后,就不动产物权而言,能否发生善意取得?我们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应局限于动产交易之中。不动产物权因以登记为公示及变动要件,因而不存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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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并未明文规定 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 第215页 《再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505页 ⑤于海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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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保护,但是,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有利的。而且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动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大都具有可替代性,能够在市场 具有的公信力并无区别。不动产是否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各学者及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对其标的物的范围,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笔者认为,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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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到目前为主,主流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无论在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适用范围还是在保护第三人的条件上均比善意取得制度更为优越(以下简称优越论) 有买卖、赠予、继承等。而在这些取得方式中并没有将公信力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法定方式加以规定,因此如果否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悖于整个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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