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部分以外的内容予以确认。城市规划院对证据3不认可,本院认为证据3是海淀供暖中心单方书写的,没有得到城市规划院的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城市规划院认为证据4是 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8号楼提供了供暖服务,有权向城市规划院收取供暖费。合同上虽然没有约定供暖面积,但城市规划院的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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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 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代收代缴供暖费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已从小区业主处收取的供暖费支付给原告。最后,被告已经从官书院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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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都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而且大部分职工不是国资委服务中心的职工。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供暖费应由供暖单位向实际取暖人收取,不应由国资委服务中心来承担供暖费 供暖中心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依约承担“负责交纳供暖费”的后果。现国资委服务中心并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其关于索家坟3号楼大部分职工不是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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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国资委服务中心提交的反诉状也证明国资委服务中心是该合同的主体。 证据4,供暖明细表,证明供暖费的数额共计46 410元。 证据5,北京市海淀区住宅锅炉供暖 对于国资委服务中心辩称,索家坟3号楼大部分职工不是该单位职工,海淀供暖中心应向实际取暖人收取供暖费一节,因国资委服务中心与国资委服务中心的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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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晓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委托 号楼,该锅炉房供暖费收取标准为非居民建筑面积35元?3。2007年7月23日,甲方朗时捷公司与乙方南苑易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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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人房修一公司的认可,且诉讼中乐喜金星大厦曾认可房修一公司作为供暖费收取方的主体资格,而乐喜金星大厦亦实际向房修一公司支付过供暖费, 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案中,乐喜金星大厦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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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暖协议系菜蔬公司与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签订的,金福苑康公司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供暖费;三、金福苑康公司未证明张德荣长期居住该房屋并享受 下属企业。该公司成立后,建筑材料总公司即指派其负责金福苑小区的供暖工作,并赋予其收取供暖费的权利。2006年12月,北京市金福苑物业管理中心更名为金福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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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 2001-2008年度的供暖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22元/M2。现丰台供暖所主张特钢公司尚欠邢书新2001-2008年度供暖 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丰台供暖所提供的供暖费明细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邢书新医保本、移交证明、供暖形式证明,被告特钢公司提供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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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北京乐喜金星大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金星大厦)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晓林担任审判长 的债权受让人房修一公司的认可,且诉讼中乐喜金星大厦曾认可房修一公司作为供暖费收取方的主体资格,而乐喜金星大厦亦实际向房修一公司支付过供暖费,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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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性依据而非强制性标准,并不能导致合同双方的实际约定无效。同时,原告将“加倍”简单理解为“双倍”以此计算被告应缴纳的供暖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告不能以 法规的规定,故为有效。科丰中心履行了供暖义务,其索要2008-2009年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供暖费收取标准是由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而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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