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枪口瞄准对方时(着手未遂),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还是伤害的实行行为、抑或是胁迫的实行行为,这只能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进行判断。从立法例来看,在德国刑法中 间接正犯的着手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在一般情况下, 则应以被利用者行为的着手为间接正犯的着手,但在利用者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况下,则应以被利用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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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中,行为人完全有可能以故意重伤、杀人的手段达到其抢劫、强奸目的。此时,若根据第一种观点就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的 了解罪犯的心理变化。 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罪过形式包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甲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甲主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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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且刑法对该结果都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但两者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客观上,转化犯是数行为,而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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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顿生悔悟,放弃了抢劫行为。在本案中,乙的轻伤结果必须归属于甲的抢劫行为。但如果使用直接性与间接性之类的概念,则难以得出妥当结论,至少会形成不必要的 结果的,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按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的既遂犯。再如,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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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死亡危险,仍驾车逃逸。前二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三种情况为间接故意的不作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在刑法理论上,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法律 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指使逃逸与肇事者自己逃逸本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而非指使者负有救助义务,此时肇事者构成“因逃逸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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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身是定伤害还是杀人罪在理论上就有争论,所以,即使按后果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第三,本案是间接故意杀人。间接 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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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细节,综合研判结果。[16]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强迫的定义所及是无论直接或间接,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的伤害;且监禁或羁押状态下的有 追求的诉讼利益是否真能实现?尤其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案件而言,如实供述的利益期待会不会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等实体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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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于事实的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 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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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共同 故意 共犯 相对于单独 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入室盗窃,等等。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行为。因为在这种场合,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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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条件者,皆为正犯;(2)不重视行为形态的区别;(3)对于犯罪的成立,根据各个正犯的行为,个别地探讨不法和罪责;(4)对于各正犯适用同一法定刑; 的过程中,遇到对方强烈反击,产生了杀机,杀死了被害人。若仅以被教唆人构成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而教唆犯所教唆的罪是故意伤害罪,就认为这属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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