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拖住了受害人而不停车,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已经发生转化,变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被拖住,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论行为人责任大小,都可以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只将逃逸致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在肇事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时,会出现放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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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故意杀人,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逼供罪的范围内只限于“轻伤”,而不包括重伤和重伤致人死亡。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保证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罪刑协调。如果将致人重伤或死亡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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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新刑法则只须认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一个罪名。前者显然较后者处刑为重,故应选择适用新法认定一罪;但对于前述挪用 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确指哪些情况,是否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在内。这些问题目前尚无但亟须作出司法解释,故提出笔者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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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等,则行为人均会因其具有特殊认知而被认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从而承担故意杀人的刑责。罗克辛自己也明确承认,特殊认知对于判断是否制造不被容许 ,同时,不法论层面的争论应当区别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主客观之争。 在我国,故意的体系地位与相关的不法论问题,主要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争联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66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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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具有相同的罪质,它们均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的犯罪,三者的区别只是在于主要依据特定目的而予以类型化了,三者 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57]可是,造成重伤限于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的只能数罪并罚的观点会导致罪刑不均衡。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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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乙在事故中死亡,如果乙果真死于事故,则甲的劝说行为就是乙死亡的条件,甲也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合理。 条件说反驳道,在 人的行为选择,来实现保护法益之目的呢?通过规定各种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间接地赋予人们以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从而要求人们履行其刑事法律义务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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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确定则相对较难。这种区别是因为,是否为实质证据,就是分析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可能或实际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生成性关系,这种分析的结论是比较容易确定的。比如 我们可以通过佘祥林案和刘涌案这两个著名的典型案件的证明情况来进行实证说明。在佘祥林案的一审、二审中,认定佘祥林故意杀人罪,看起来像客观证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03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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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的基础上,探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二者各自的内涵,更为清晰地解读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的差异和相互关系。 (一)本质差异:客观后果 选择此罪而非彼罪,以减轻评价结果对于受到犯罪破坏的伦理秩序的冲击。例如,在亲属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在行为人主观认定方面比较模糊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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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的基础上,探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二者各自的内涵,更为清晰地解读规范性评价与非规范性评价的差异和相互关系。 (一)本质差异:客观后果 选择此罪而非彼罪,以减轻评价结果对于受到犯罪破坏的伦理秩序的冲击。例如,在亲属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在行为人主观认定方面比较模糊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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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当该两名向导计划在危险场合对旅行团的成员采取见死不救的态度,并得以实现的场合,根据情况可能分别成立遗弃、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不作为共同正犯。 在罗克辛 所强调的也是对法益(犯罪客体)的保护,与法益保护义务并无不同。 笔者认为应该从规范和价值上而不是从作为义务的区别上来区分正犯与帮助犯,应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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