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与长城沈阳办事处之间并无合同,而与常德支行有《项目贷款封闭运行协议》,省法院确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原审法院仅以未约定“如何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提常德支行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工行省分行取代其向长城办事处转让债权应属无效,应追加常德支行为当事人,以及本案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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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注销原产权证照或宣告其无效。 ②过户手续的办理问题。有些权利受让人产权意识淡薄,认为有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反正房地产是自己得了,过户与否无所谓。 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权利受让人应在收到房屋所有权转让裁定之日起30内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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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诉人订立的《电梯订购安装合同》违反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纯属无稽之谈。 被上诉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了相应的答辩,其答辩意见为:一、答辩人的 、附着物,根据嘉泰公司与刘露湘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所转让的标的物为“湘湖大厦”项目,两份合同中对于合泰公司与金享公司所签订的《电梯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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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委托拍卖合同》和《竞买协议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均应认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只有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 的规定不适用本案,该规定适用于国家还未批准对外可转让的情况,而本案所涉土地已对外进行转让。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出让土地的行政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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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于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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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东方公司子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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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 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东方公司应履行向汇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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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于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68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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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本院认为,东方公司子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68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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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 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汇鸿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东方公司应履行向汇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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