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与其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互相替代。2、原告的单位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对其单位事前未授权,事后未追认。为此,该合同对原告无 实际面积调整”,开发公司就应根据该约定返还多收的房款。终审判决既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处理时又否定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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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其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互相替代。2、原告的单位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对其单位事前未授权,事后未追认。为此,该合同对原告无 实际面积调整”,开发公司就应根据该约定返还多收的房款。终审判决既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处理时又否定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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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其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互相替代。2、原告的单位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对其单位事前未授权,事后未追认。为此,该合同对原告无 实际面积调整”,开发公司就应根据该约定返还多收的房款。终审判决既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处理时又否定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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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其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互相替代。2、原告的单位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对其单位事前未授权,事后未追认。为此,该合同对原告无 实际面积调整”,开发公司就应根据该约定返还多收的房款。终审判决既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处理时又否定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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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键证据,原审不予采信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易通公司因签订购房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与本案被上诉人华联公司施工工程之间无关联,也是认定事实错误。 亦不对新技术公司法人合并后的承继方被上诉人华联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易通公司在本案中无权就技术合同的履行及赔偿事项向华联公司主张权利,故应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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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鹏达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作出(1997)琼民终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立达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确定 借款协议上的签字非我本人签字,所盖公章也不是我司与奉安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他人假冒签名、假盖公章的行为,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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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 被告提供了居间服务,不成交分文不取;被告与购买方签订购房合同成交后,购买方付款后五日被告按售房合同成交总金额的3%支付居间酬金;如果购买方是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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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葛亮通过其父在江苏省证券公司南通市环城南路营业部帐户汇给濠银公司购房预付款415000元。2000年6月14日,葛亮第三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预付款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意向书》具备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双方明确该意向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意向书》应当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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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大邸公司签订《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原告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 预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即使金轩大邸公司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相关许可,也不因此导致对预约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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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购房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本人保证两个月内还清,利息按原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息付给,即日罚息千分之一,若再违约,该房则归韦建 二条第(五)项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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