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享有。被告潘建光无故拖欠贷款,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潘建光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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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11、2008年5月29日的债权催收公告; 1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欠息通知单。 被告官园市场、被告精华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东方公司北京办事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官园市场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精华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东方公司北京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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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故信达北京办事处要求绣花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绣花厂认为信达北京办事处系非金融机构,要求不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及 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结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利息和罚息)。 二、驳回中国信达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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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1001号。 委托代理人沈树忠,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北办)与被告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关于本案项下贷款属于专项政策性贷款,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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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支行已按照约定向鸿基恒业公司发放了贷款,对鸿基恒业公司享有债权。依据上述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北京办依法取得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对鸿基 办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鸿基恒业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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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沈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沈阳办事处,2005年10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沈阳 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因此该公告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对中阿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同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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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查封资产以516万元的超低价贱卖给了周海燕,造成我公司高于实际贷款3000多万元的查封财产流失,违犯了《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严重侵害了我 。我公司作为财政部设立的以经营不良债权、回收资金为主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政策支持、措施制度支持、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对广大职工的利益只能表示同情,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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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被告供应公司以原告办事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利息计算问题,并没有违背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供应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及其利息2302907.63元(利息计至2003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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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华立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签订的资产及债务重组协议书,申请将上述房产变更到杨凌公司名下,并同时为原贷款继续抵押,信达海口办同意。2005年6月14 其对抵押、质押物依法处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杨凌公司对信达海口办主张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数额和对抵押、质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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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有关债权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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