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的意义、构成要件要素、刑法解释、责任的本质、共犯的本质、共犯的范围、着手的判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等问题而言,往往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观点 有交叉的问题十分重视,只有将这些问题解释清楚,对于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的定性才能准确,而这些犯罪,在实践中发案率高,问题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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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位人员,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与身份的问题。处理此类问题应以 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则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受贿罪;凡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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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另一类是非 的范围,因为这些群体的生理和心理状况较之一般人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将这些群体纳入特殊群体的范围,不仅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特殊群体从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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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不易区分。张明楷教授对抢夺罪之所以设置如此之高的门槛,意图在于说明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但是,这一新的界定是否是合适?张明楷教授自己也认为:一种 罪的内容。 (25)同注⑵,第850页。 (26)张明楷: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27)董玉庭: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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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第316条[酒后驾驶罪]、第265条[保险诈骗罪]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德国刑法第316条与第265条的规定,如果根本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在喝了酒 并不存在的。 周文指出: 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是:某种举动、行事方式对未来是不是有危险?如果在具体个案中,结果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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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只能针对特定的盗窃罪确定量刑基准。 上述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论与具体个罪的量刑基准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量刑基准论。二者的区别恐怕仅在于, 进行衡量。换言之,上述这些情节并不是真正的量刑情节,而是判断行为人的责任是否减少、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是否减少的资料。例如,诈骗罪的被害人大多有过错,但这并不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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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 内容。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所以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所谓死刑适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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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个死刑罪名削减了13项,比率高达19.1%),如对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对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等犯罪,均取消了死刑。这些 的人可能会发现,在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中,唯一保留了死刑的是集资诈骗罪。与其它金融犯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侵害对象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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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区分时,明确指出: 这两个罪的显著区别在于,抢劫罪可以是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可能当场使用暴力,而只能是依靠威胁。[3] 敲诈勒索 和敲诈勒索罪。[16] 在此,大谷实教授从取财的方式上将盗窃罪、抢劫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加以区分:前者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占有,后者是基于对方意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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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但是,笔者不敢苟同A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观点。 成立诈骗罪,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 罪的规定,财产罪可分为财物罪和利益罪(即对财物的犯罪和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一般认为,盗窃罪、不动产侵夺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罪等是仅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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